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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州住房公积金补缴,缓缴业务

2017-05-25 18:12

  补 缴

  单位发生重组、合并、分立、撤销、破产、解散、改制等情形的,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(含少缴)的住房公积金。补缴时间以《条例》发布之月起(1999年4月)计算,无力补缴的应明确责任主体。

  缓 缴

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,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,方可缓缴。

  ( 1 )企业严重亏损,并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,没有能力缴存的。

  ( 2 )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,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帐户,致使企业无法缴存的。